2007年1月10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酒局上牵涉不少法律责任
律师说:关键还在于“适度”二字
本报记者 朱乔夫 配图:俞柏鸿

  时值岁末年初,又到宴请宾客的旺季。面对“无酒不成宴”的传统习俗,我们还是得提醒一句:凡事皆有度,喝酒亦如此。
  近年来,因饮酒过量致人伤亡而引起的索赔案不断增多,本想喝酒增进感情的,结果反倒大伤感情。所以,我们特意搜集了几个典型案例,请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海涛讲讲,醉酒者、劝酒者还有共饮者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。

  醉酒者:
  成年人饮酒过度,自己得负主要责任
  袁某与马某等人喝酒,当晚袁某不省人事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医院的诊断结果是,袁某系酒精中毒引发脑溢血死亡。袁某的家人以马某等4名共饮者过量劝酒,造成袁某酒精中毒死亡为由,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。法院一审认定:袁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明知白酒对其身体有害,依然过量饮用,应对自身的死亡承担80%的责任;4名被告饮酒时未及时劝阻,未尽到注意义务,对袁某的死亡存在过错;判决马某等人共计赔偿3.3万元。
  律师提醒:正常的成年人在酒宴上饮酒过度而死亡,自己应当负主要责任。因为他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对饮酒过量会损害健康甚至酒精中毒致死的常识有所认识。也就是说,他应当预见到自己过量饮酒的后果却不加控制,最终导致自己酒精中毒死亡,所以应当负主要责任。
  另外,因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、因酒后滋事侵害他人权益的,也均应由饮酒者本人承担责任。

  劝酒者:
  明明看到人家醉了还劝酒,就是侵权
  2006年12月13日,郑州市的姚某生病住院期间,3名好友前来探望。中午一起吃饭时,好友劝姚某多喝了几杯酒,不料姚某竟酒精中毒身亡。姚某的妻子一纸诉状将这3名朋友告上法庭,要求3人共同支付丈夫的死亡赔偿金、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.33万元。
  律师提醒:劝酒者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很大。就像这个案例中,3名好友明知姚某患病还劝其饮酒,事实上促进了姚的死亡,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
  即使饮酒者身体健康,如果在他已明显饮酒过量的情况下还向其劝酒,故意或者听任其醉倒,或者明知会造成对饮酒人的伤害却轻信可以避免,这都会构成民法中常说的过错。由于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,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,因此劝酒者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。
  除此之外,以下两种情况如果造成他人酒精中毒,劝酒者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:一是赌酒或斗酒的,二是强行劝酒或者敬酒的。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让他人喝酒,还有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。

  共饮者:
  有义务救护、救助醉酒的同伴
  青岛的王某、陈某开车将陆某接到离家100米远的一家烧烤店喝酒。席间,3人要了2扎啤酒边喝边聊,不久又叫来一个朋友,当晚4人共喝了4扎啤酒。晚上10点多,4人离开酒店,各自回家。第二天凌晨1点多,陆某被发现躺在自家楼下,已经死亡,经法医检验,他是醉酒而死。
  陆某的妻子认为王某和陈某把丈夫从家中接走去喝酒,就有义务将醉酒的他送回家,但二人没有,应该对陆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,遂将二人告上法庭。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两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护送义务,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,判令王、陈二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的10%。
  律师提醒:虽然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尤其是成年公民饮酒,也不禁止多人共饮,但如果共饮者明知或应知劝酒对共饮者存在即时危险性,仍劝其共饮,就超出了善意的界线,具备侵犯他人的故意或者过失,可以认定为侵权。这里的即时危险性包括:共饮者有不宜饮酒的疾患;共饮者正从事或马上要从事不宜酒后从事的工作,如高空作业、驾驶机动车;共饮者已出现身体疼痛、行为失控迹象等。
  如果共饮者预设圈套恶意或者强行灌醉他人,则构成以劝酒方式恶意损害他人生命健康。
  另外,共饮者对醉酒者负有救护、救助的义务。不过,基于公平,不能要求共饮者对醉酒者提供精心、细致、无瑕疵的救护。除非共饮者在发现醉酒者出现身体不适后,仍劝其共饮,或确有必要提供救治机会又能提供时怠于护救,否则一般只要求共饮者承担公平责任。